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你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六条和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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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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