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促进我省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用房,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绿化喷洒车,铲车,轧道车,挖掘车灯给予免税照顾,其他专用车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专用汽车有功能吨位的,按照机动载货汽车吨位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没有功能吨位的仍按原规定按车体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减半征收。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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