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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三号、四号令发布实施。同时经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的黑税四字34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如果与两税《细则》有抵触的,按《细则》规定执行,没有抵触的仍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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