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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88]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淄博、潍坊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八十人,其中淄博海关四十人,潍坊海关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淄博、濮坊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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