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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迁建榆林飞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新机场按三级机场、起降安—24类型飞机技术要求进行新建。

二、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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