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应按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