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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2)9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于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能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业一年以上的,应主动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注销。

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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