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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解读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解读稿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衔接,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予以废止。

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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