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文件中所提的“提前退休”如何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文在“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中所提的“提前退休”,是指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具体办法仍按我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上一篇
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费收优惠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 →
对《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