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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试行)》 中“全部非法收入”解释的复函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中“全部非法收入”解释的请示》(运交体改字<1992>63号)收悉。现复如下: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中的“全部非法收入”计算,以可查证的实据为依据,累计计算;无实据可查的,以定额计税、计费核定的定额收入为基数,按查实的非法经营时间累计计算。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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