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涉及 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理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20日起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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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主办单位│审批内容│应提交的文件│时间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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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者身份证││涉及房地产旅游│
│1│外资局│初审,原则同意│明、资信证明,│5天以内│、农业科研等类│
│││者发给立项申请│投资申请书││项目须征求有关│
│││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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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局│对选址提出意见│立项申请表│7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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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立项申请表、││(2)(3)程│
│││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7天以内│序可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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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或经│对投资项目进│应提交项目│││
│4│委(老企│行审查,同意│建议书、立项│7天以内││
││业改造)│者准予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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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局│割给用地蓝线图│立项批文、选│5天以内││
││││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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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委或│审批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15天以内│外商投资企│
││经委│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免办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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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企业,││││
│││发给批准文件和│立项批文、合│││
│7│外资局│批准证书,同时│同、章程、董│7天以内││
│││抄送计委、经委│事会组成名单│││
│││、经贸委、建委││││
│││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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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批准│││
│8│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环境影响│7天以内││
│││发给营业执照│报告书和上│││
││││项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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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立项批文│7天以内││
│││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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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和外资局批│││
││││文、用地蓝线图││由建委召集有│
│10│建委│召集有关部门│、规划许可证、│20天以内│关部门联席会│
│││对初步设计│设计文件及消防││议,程序可交│
│││进行会审│、卫生、劳动安││叉进行│
││││全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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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上项文件及用││由建委召集有关│
│11│土地局│用地许可证│地文件许可证│20天以内│部门联席会议,│
││││││程序可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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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为上表的1、3、4、6、7、8项。
2、上述规定审批时间以提交完整文件为前提。
3、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或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审批。
4、用地面积超过厦门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局报上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