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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在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未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之前,我市颁发了《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穗府办[1986]92号文),现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培[1986]22号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原规定市属技工学校的开办由市教委审批,现改为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开办技工学校分校,改由市劳动局审核,报市教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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