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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四(89)053号文收悉。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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