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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农林委员会提出的《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部门和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管理部门执行。”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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