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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 任 徐绍史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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