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条目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
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下一篇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