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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4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4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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