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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二、第十三条第(三)项"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修改为"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

三、第十五条中的"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修改为"报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批准文件:"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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