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18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评论(0)
(2007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18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