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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2010年,各民爆生产企业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届满,需要换领生产许可证,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说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三)注册地及作业地省级管理管理部门意见;

(四)安全许可已经到期的生产线应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企业现有生产条件与前期申领生产许可证时发生变化的,应补充说明变化情况,并附变化后的资料。

二、本次换证应同时申报许可证上各条生产线的建设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并如实填报2008年和2009年民用爆炸物品实际生产量(详见附表1、2)。

三、已有批准文件,但尚未标注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大连、青岛企业由所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已到期的或2个月内即将到期的,由省里组织统一办理。

各地区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换证的组织工作,认真进行把关和审查,如实填报所报数据,同时应对生产资源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为下一步做好“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

附表:1、企业已批准未建成生产线情况表;

2、企业在产生产线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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