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我省建国以来颁布并继续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6件与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国家目前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
《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号令)
《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
《山东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
《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省政府第20号令)
《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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