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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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