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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招用外来劳务工的,应当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用工许可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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