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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来源:webtax:180954
👁 3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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