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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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