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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 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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