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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37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太原市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若干规定》《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文号及时间

废 止 理 由

1

《太原市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第3号令(1992年5月1日)

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被废止,现执行国务院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

2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31号令(2002年10月4日)

已经不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3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31号令(2002年10月4日)

已经不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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