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37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太原市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若干规定》《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文号及时间 | 废 止 理 由 |
| 1 | 《太原市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若干规定》 | 市政府第3号令(1992年5月1日) | 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被废止,现执行国务院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 |
| 2 |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 市政府第31号令(2002年10月4日) | 已经不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
| 3 |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31号令(2002年10月4日) | 已经不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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