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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