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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地质公园内的各类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泰山地质公园包括泰山主园区和徂徕山、莲花山、陶山等周边园区。

第三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始性、自然性、完整性、真实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保护的监督管理。

泰山管委负责泰山地质公园主园区保护的具体管理,徂徕山、莲花山、陶山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泰山地质公园周边园区保护的具体管理。

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泰山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分为以下四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主要包括红门地质遗迹景区辉绿玢岩及其桶状构造,中天门岩体及其球形风化,南天门地质遗迹景区望府山岩体揉皱,桃花峪泰山岩群残余包体。

(二)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1)后石坞地质遗迹景区大小天烛峰、石海、石河及其鲤鱼背等;(2)桃花峪地质遗迹景区一线天、彩石溪、龙角山断裂等;(3)红门地质遗迹景区醉心石、泰前断裂露头、虎山岩体及残余包体、三叠瀑布、蒿里山长山组剖面等;(4)中天门地质遗迹景区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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