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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 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简化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4号)予以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 7月 1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5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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