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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自治区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13件文件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关于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共13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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