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
一、删除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删减条款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以下规定不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