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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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