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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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