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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单位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个人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购房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第九条增加两项列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单位购房办理入户对象应提交入户人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书;(五)单位和个人购房办理入户有亲属随同入户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删除第十一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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