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参照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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