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16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二、《 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四、《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五、《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六、《 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
七、《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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