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六条。
二、删除第七条。
三、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上一篇
房产相关税费及出口退税热点问答
下一篇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