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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六条。

二、删除第七条。

三、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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