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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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