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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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