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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13日市政府三届一○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鸿忠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一、《 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三、《 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7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四、《 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1992年3月12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五、《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六、《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4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

七、《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1994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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