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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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