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制定行政规章确,定或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确定。
其他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五条 审批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合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需就审批范围、批准条件、申请人资格、审批权限等作具体规定的,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和增加审批条件。
第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
第八条 联合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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