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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一)项至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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