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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六条修改为:“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二、删除第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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