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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企业、个体户,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按管理权限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审查确定作业地点和经营范围,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后,方可开业。”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对其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应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照章缴纳规费。”

四、删除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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