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第 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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