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在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广告设置者应当做好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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