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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产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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