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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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