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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  家  林  业  局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44020000.10 截面直径>4cm长度>10cm棒状木炭 包括圆截面和半圆截面,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2 44020000.20 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 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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